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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被指责偷槟榔果 怀恨在心对他人施暴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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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7: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南省万宁市一名男子因被他人指责偷槟榔果而怀恨在心,欲伺机报复从而实施殴打等故意伤害行为,致使他人轻伤。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906.48元。

    曾某贤曾经指责骆某成偷槟榔果,骆某成一直怀恨在心,欲伺机报复。2013年3月5日15时许,骆某成从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市场经过时,看到邱某贤正在市场东门前的三轮车停车场处和陈某源、郭某海等人聊天,于是上前朝邱某贤的脸部打了一拳,将邱某贤打到在地上,使邱某贤的后脑撞在水泥地板上,造成枕骨骨折并昏迷过去,接着骆某成又用脚朝邱某贤的腹部踩了两脚,经陈某源等人劝阻后,骆某成才离开现场。经鉴定,邱某贤的损伤属轻伤。另查明,骆某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6年8月7日刑满释放。

    邱某贤为兴隆华侨农场非农业户口居民,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邱某贤被打伤后,当天先到兴隆医院治疗,再到万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于第二天转到海南省农垦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十一天。后查明,邱某贤花的医疗费共计16005.88元。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骆某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骆某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情节,故综合以上情节,依照相关法律判处骆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邱某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906.48元。

新华网(殷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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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19: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鉴定,邱某贤的损伤属轻伤,邱某贤被打伤后,当天先到兴隆医院治疗,再到万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于第二天转到海南省农垦医院住院治疗”     因为伤情严重从万宁市人民医院转往海南农垦医院,法院竟然还判受害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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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轻伤害已经很严重,够得上刑事处理。  发表于 2013-12-1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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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19: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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