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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法庭重视调解 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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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3: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兴隆法庭成功地调解了一宗涉及老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受到人们的好评。

  2010年1月31日21时30分,被告黄某驾驶琼C8R186号牌二轮摩托车载杨某从南林农场沿国道223线往南林邮电所方向行驶至“好再来红茶坊”门口前碰撞到行人原告谢某,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万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本交通事故的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万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6070.20元。被告已付给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500元。因双方对有关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原告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中草药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9922.2元。

  法庭立案后,经了解,原告是70岁的老人,家庭困难,仍需治疗,但被告都以没有钱而未赔偿原告的损失。本着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本案实际情况的工作思路,法官多次对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说服和法律宣传教育,被告同意回去筹借,一次性付给原告住院医疗费人民币、后继治疗费及相关费用,伤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的调解意见。第二天,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当场给付。至此,双方都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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